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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

2017-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加快我国职业技能实训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发布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发改就业〔2016〕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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