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057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基金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或区域子系统(统称“登记系统”)予以登记;《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请你委梳理汇总所属区域内尚未在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信息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名单,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周内向名单内机构发送信用告知函,并召开信用专题会进行约谈。约谈后10个工作日仍未登记的,请你委及时将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将统一将名单内机构列入涉金融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并发送给省级地方政府在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并督促整改。列入涉金融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后1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请你委及时将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将名单内机构列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请你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做好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一是对于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金,应一次性及时通过登记系统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对于根据告知意见补充提交登记信息的基金,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登记服务。三是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不作为通过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前提条件。我委将通过登记系统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进度进行监测。
四、根据《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告知后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不提供完备材料申请信息登记的基金,请你委将其视同未登记基金,采取发送信用告知函、约谈、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等信用措施。
请你委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并研究完善所属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和信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