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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政字〔2017〕102号 关于国有草原证照到期终止的通告

2017-11-08

满政字〔2017〕10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草原相关证照、协议终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类草原使用证终止。依据1996年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草原使用证》第七条: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以前所发使用证一律作废。据此,原《草牧场使用证》、《草原作业使用证》及在1996年前颁发的各类证照均已作废。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到期后自然终止,1996年满洲里市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有效期为10年,该证于2006年到期,上述证照持有人不再享有草原使用权利。

二、《草原承包经营协议》终止。2011年市政府与相关人员签订的《草原承包经营协议》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该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相关人员不再享有草原使用权利。

三、此通告发布后,有意愿租赁草原的牧业生产人员持1996年草原使用证及2011年草原奖补协议向草原使用权单位(满洲里市农牧产业发展公司)表明意愿,递交申请,并将上述到期证照及协议交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使用权单位(满洲里市农牧产业发展公司)依据《草原租赁保护方案》及《敖尔金区草原承包经营及租赁保护方案》,在调查核实后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草原租赁保护协议》。

四、满洲里市天然草原均为国有草原,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所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上述证照及协议的持有人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草原;不得在草原上改建、扩建、抢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农牧林水、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日常巡视和查处力度。

注:本通告中所列证照不包括原敖尔金牧场发放的《草原使用证》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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