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全面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履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坚持目标导向。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定位、授权经营机制、运营模式、市场机制等,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战略目标。
坚持体制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所持股企业的权利边界,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授权链条,进一步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坚持强化监督。正确处理好授权经营和加强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构建并强化政府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试点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通过改革试点探索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力争通过2至3年时间,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改革试点工作从侧重模式探索向更好发挥功能作用转变,从探索国有资本运作经验向建立投资运营体制转变,从产业快速扩张向布局结构优化转变,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本地战略需要。
二、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四川省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优化国有资本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组建方式。
按照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和布局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可以通过资产置换、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协同效应较高的国有资本。
(三)授权机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汇报履职行权情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对下属企业“一企一策”授权机制,优化集团管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说明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本级政府战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政府直接授权模式。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定期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各组织依法依规履职行权。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省委、地方党委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以改组的企业集团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由省管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省委管理;由非省管的企业改组组建或新设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省委或地方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省委或地方党委管理。
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地位、履职程序等,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一般为7—9名,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选择合适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由政府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外部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公司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
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经理层议事规则,积极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运行模式。
组织架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公司战略定位、业务模式科学构建职责清晰、精简高效、管理专业的组织结构,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建立“集团总部资本层——专业化公司资产层——生产单位执行层”三级架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建立“运营总部——专业平台——持股企业”三级架构。
履职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推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履职行权。按照股权关系协调和引导企业发展,实现有关战略意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选人用人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同时要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督促所属企业强化内部选人用人机制改革,全面实现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
财务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所持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考核机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建立财务管控为主的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督促所属企业强化内部激励,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监督与约束机制。
完善监督体系。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党的建设等方面。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目标导向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薪酬确定、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强化责任追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经营。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简政放权。围绕落实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有序推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放权。将包括国有产权流转等决策事项的审批权、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等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则通过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二)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三)综合改革。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名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差异化薪酬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
(四)国有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紧密配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省级层面,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结合本实施方案要求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并选择3—5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改革,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推进省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由财政厅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企业以及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稳步开展。前期试点中不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要求的,不再作为改革试点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改组组建1—2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积极稳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市(州)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国有企业和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