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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工信局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1-09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最高标准;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14年10月31日,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依法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基础上,市本级财政从2012 年起至2015年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建立市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制定。各县(区)也要设立不低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政策优惠。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府国资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

(四)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 2012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市、县(区)及其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从2012年8月1日起有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收取。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兽医局)

(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 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限制企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参加登记的大中专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地税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六)增加有效资金投入。 利用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引导各商业银行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确保信贷增量高于上年水平。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应加大对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力,确保全年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责任单位: 人行张掖中心支行、 张掖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七)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支持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 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市、县(区)要建立银政投融资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张掖银监局)

(八)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创新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信贷增量和增速、改进金融机构考核、补助和奖励制度,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张掖银监局、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九)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严格执行“三严五禁”规定,即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使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制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原则少上浮或不上浮;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张掖银监局、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创新适合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抵押产品,完善动产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等操作办法,扩大抵押贷款渠道。合理评估企业抵押资产价值,以提高企业有效贷款。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分地区、分产业、多层次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通过打包推介、批量审查、集中授信、快捷融资的方式,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直接、间接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张掖中心支行、市工信委)

三、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一)支持中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市级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重点用于中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县区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推动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重点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和民营科技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地税局)

(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专利局)

(十四)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建立6家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在孵企业规模达到200家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

(十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7号)规定的十类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在我市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进一步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转型升级。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编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名单,积极利用区域规划、产业准入政策等,杜绝新上淘汰类和限制类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六)支持管理创新。 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

(十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200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

(十九)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一)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以功能区建设推进集群发展,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 省级产业集聚区,县(市)区重点功能区块等工业集聚区开展产业链集群创新,推进建设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工业园区)

(二十二)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 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各县区工业园区)

(二十三)培育扶持优势产业链。 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制定优势产业链扶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小微型企业实行分类扶持。对优势龙头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并在土地、融资、能耗和减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紧缺的补链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统筹建设用地指标和融资支持。以利益链推进产业链,鼓励纵向一体化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建立战略联盟。(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工业园区)

(二十四)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抓手,强化服务业引领作用。 落实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资本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企业,大力发展创新研发、集成制造、系统销售、售后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集团,将部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到更有竞争优势的区域。支持发展与大企业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积极推动二三产业分离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产业链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的高端延伸,向集约集聚发展转变。(责任单位: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 推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二十五)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基地。 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到2015 年,支持建立和完善 30 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 1-2 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5 个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县(区)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要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新能源、矿产品精深加工、新型建材、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配套服务和延伸产业链,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每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达到50 户以上的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要大力扶持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低廉、针对性强、便捷优良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十七)健全完善统计制度。 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我市中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制度,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加强中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管理。要针对中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运行特点,建立监测预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中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意见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张掖调查队、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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