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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工信委印发张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7-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6 】 391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依托专项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国家、省上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循“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 ” 的总体要求,按照 “ 先入库、后支持 ” 和 “ 谁安排、谁监管、谁负责 ” 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各县(区)工信局对所推荐项目、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对直接受理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分别负有监管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办法,市工信委规划投资科负责项目申报的文件转发、项目汇总和项目上报;相关科室和各县(区)工信局负责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规划投资科会同相关科室负责提出项目资金下拨意见。

第六条   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 3 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县区工信局分两次推荐备选项目 (只列表报送,不提供附件材料),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规划投资科汇总后形成市工信委项目库,同时上报进入省工信委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开放式管理, 有新增项目及时增补入库 。未列入市工信委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支持 ; 已经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 《中国制造2025 甘肃行动纲要》、《甘肃省“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及各行业专项规划 确定的发展重点、突破方向和相关主要任务落实;重点项目前期。

2. 重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大工业生产力布局;大数据产业发展、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 陇药产业发展; 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3. 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补助;产业精准扶贫;互保共建产品推介。

4.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它重点工作任务;符合专项资金设立要求的其它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市确定的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等支持方式。除重大项目前期费、产业精准扶贫、企业技术创新和工业设计中心外,其它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它不以项目为主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工信委各科室受理和申报项目范围:

1. 重点项目科重点申报:重点项目前期补助。

2. 产业发展科重点申报:消费品加工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新材料及矿产品加工项目;新能源建设项目;陇药产业发展等项目。

3. 信息产业科重点申报:工业和制造业“两化”融合项目;基础服务平台建设、两化融合、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园区基地、集成电路、应用电子、电子装备及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研发及应用、信息安全等项目。

4. 技术创新科 重点申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延伸产业链、增加品种、提质增效、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相关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

5. 园区管理科重点申报:生产性服务示范企业类的信息服务业、电子政务、信息软件和工业设计、包装商标等;商务服务业类的信用评估、广告会展、新兴中介服务等项目。

6. 循环经济科重点申报:循环经济产业链重要节点项目、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重大循环经济示范推广项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再生资源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工业污水治理、“三废”排放改造治理项目。

7. 服务体系办重点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当年新通过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列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和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晋级奖励类项目。

8. 节能管理科重点支持:节能改造项目;高耗水行业节水及治污技术改造项目;水平衡测试项目。

9. 融资服务科重点支持:贷款担保补助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首先由市工信委规划投资科向县区工信局、委相关科室转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区工信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 县区工信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 市工信委规划投资科;规划投资科将所有申报项目分类后,分别提交相关科室筛选、审核;各相关科室和县( 区 ) 工信局认真沟通、衔接、筛选、审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规划投资科汇总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提交委务会讨论。委务会讨论确定后,提交委党组讨论通过,由规划投资科行文、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规划投资科上报省工信委规划处,各业务科室上报省工信委相关对应业务处室。县 ( 区 ) 工信局和各相关科室不得越级或单独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 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上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三)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按有关规定须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不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节能节水降耗等);

(六)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七)项目有市场、有效益、有贡献,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标准要求;

(八)符合国家和省上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含重点项目前期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 年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落实安全“三同时”、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条件等);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

第十四条 正式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迁建项目);

(四)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七)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国有及各类股份制银行在甘设立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报告书批复文件;

(九)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水的,须出具水利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批复文件;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十一)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县区工信局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县区工信局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 项目是否按要求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三)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布局要求;

(四)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五)项目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六)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

(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真实性;

(八)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

(九)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各项建设条件、安全 “三同时”是否落实。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对各县(区)所报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全市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 对项目在当年支持类别中是否在全市具有代表性,按项目质量和投资情况等进行综合筛选推荐。

(四)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五)对申报项目综合排序

第十七条 规划投资科负责对相关科室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平衡汇总,主要内容是:

(一)同一个项目是否在不同专项同时进行了申报,项目三年内是否已经支持过,申报企业是否有以前年度支持过的项目未按计划完成。

(二)业务科室按申报项目重点发展方向进行排序,规划投资科汇总后再次排序,并进行适度平衡。

第十八条   由市工信委规划投资科牵头,建立工业和信息化申报项目信息库,各县区、相关科室做好项目的更新,及时全面掌握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 经市工信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的专项资金申报计划,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规划投资科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和规划投资科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查,配合省、市工信、财政部门定期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 10% 以上)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核实情况后,提出 调整、撤销原核准或备案的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市工信委、省工信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或无法继续实施的, 应由县区工信部门商财政部门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逐级上报市工信委、省工信委。 对停止或收回的专项资金, 50% 由各市工信委会同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在已完成专家评审的预备支持项目中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也可优先注入市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其余50%由省工信委在全省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支持额度在 30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 县区负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市工信委业务科室备案。相关科室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抽查部分项目实际绩效情况。 支持额度超过 300 万元的项目,市工信委提请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委会同各县区工信局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拟支持项目设立可实现、可量化、可持续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督评价和结果应用。对未实现绩效评价目标、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由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县区工信局、企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工信局和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 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报省工信委同意,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受理权限,对各县区工信局和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力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套取等不良后果的,项目申报单位虚报、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原因而收回的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研究后,用于支持符合方向的其它项目或用于补充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 “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3 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工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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