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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09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洛政〔2017〕44号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4日 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为巩固提升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地位,形成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提供环境保障。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级各部门至少在一个重点领域推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2018年年底前,规范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成触发反馈、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嵌入各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应用领域显著扩大,激励惩戒效果明显增强。2020年年底前,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全面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全面建立,“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氛围更加浓厚。基本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坚持以德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向善、向上、向前的诚信意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营造良好的社会人文诚信环境。联合奖惩实施主体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煤炭局、市农机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文明办、市金融办、市法院、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海关、市出入境管理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加快存量代码转换。搭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建设。梳理制定各部门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实现各市直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加快推进各县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全面推动洛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运营、维护及升级改造工作,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县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全面对接。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洛阳”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医院”、“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等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诚信经营”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每年“11•22”诚信日召开洛阳市诚信建设表彰会或座谈会,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洛阳”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加大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研究制定诚信褒扬和激励政策措施。对诚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诚信市场主体、诚信个人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对企业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1.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县、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2.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县、各部门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服务决策的参考。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支持。3.对诚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4.对诚信主体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或恶意欠缴“五险一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洛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扩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保障等政务信用信息。推动各县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报送至“信用洛阳”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洛阳”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司法信息。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中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洛阳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促进我市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分领域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信用信息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并与文明单位创建、评先挂钩,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六、加强法规制度和和诚信文化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完善社会信用领域规章制度,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及时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建议。建立信用标准规范。制定相关规章,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积极探索总结诚信教育经验。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班,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的诚信教育;举办信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全市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专辟栏目,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11•22”诚信宣传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道德讲堂”等诚信宣传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七、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加强考核评估。市政府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将联合惩戒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同时与文明单位评选及文明奖发放等挂钩。各地、各部门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联合奖惩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信用办,市政府信用办负责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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