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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科信局:关于开展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有关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1-09

关于开展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有关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根据《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开展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标准化奖励、认证认可奖励以及质量奖励的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与材料

企业所取得的称号认定时间需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满足《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奖励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及材料可见《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二、申报时间

2017年10月23日-11月17日三、申报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街道,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于11月17日前交至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四、联系电话:0592-5818381

附件: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

3、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4、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请表

5、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认证认可奖励申请表

6、收款收据模板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2017年10月16日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城市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和工业技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当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在思明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质量奖励、认证认可奖励以及技术改造奖励。品牌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标准化奖励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得当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当年度“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质量奖励

1.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

3.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

4.对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认证认可奖励

1.对通过国际CMMI三、四、五级认证的互联网企业,按照《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第二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对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格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5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技术改造奖励

1.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和技术改造。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提高人均产出和生产效益。对上述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300万元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其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两化融合。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研发创新。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区科信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及科信局网站公布。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信局、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单位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由区科信局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除依法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同一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思明区关于调整颁发“质量立区”创中国名牌产品奖等奖项的规定》同时废止。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可选择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厦门市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二○一七年三月

编 制 说 明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是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和工业技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城市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为方便申报单位了解申报程序和要求,保证申报质量,体现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的公开、公正、规范,编写本《申报指南》。

本申报指南、政策性文件和申请表等,均可登录海峡科技网浏览和下载。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一、编制依据

本指南依据《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特别提示:申报单位的纳税关系应在思明区。二、申报细则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质量奖励、认证认可奖励以及技术改造奖励。申报单位应按以下申报细则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格并附证明材料。品牌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取得上述品牌认定;证书颁发日期应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品牌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家、省、市认定证书及批复文件;4.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5年度、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5.收款收据。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标准化奖励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请条件: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指国家级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指标准制定单位列表中注明的主编单位或排名前两位的主要起草单位;申请奖励的标准正式实施日期应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奖励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5.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6.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2.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应于2016年度结题验收合格。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项目介绍;5.申请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或成果鉴定文件;6.立项的证明材料;7.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经国家、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建成的。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5.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6.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4.获得当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当年度“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获奖证书或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批复文件;5.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质量奖励

1.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获奖证书和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批复文件;5.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2.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度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认定。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5.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3.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度获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证书或批复文件;5.收款收据。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

4.对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于2016年度取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申请材料: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证书或批复文件;5.收款收据。联系方式:0592-5818381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3室认证认可奖励

1.对通过国际CMMI三、四、五级认证的互联网企业,按照《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第二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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