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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10条措施

2020-01-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州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聚焦总目标,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州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将2020年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特制定以下10条措施。

一、落实领导联系帮扶企业机制。州、县市(园区)领导每月主动联系帮扶企业,及时掌握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州、县市(园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解决涉及企业发展的具体问题。对企业反映问题和困难诉求建立项目跟进台账,限时解决。

二、建立企业诉求表达通道。在州、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设立企业诉求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电话(2521234),做到企业诉求“一号对外、集中接听,领导批办、统一派单,依责办理、限时办结”,实现企业诉求承接、转办、答复“全链条”“闭环式”办理。每月对企业诉求办理结果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做实“放管服”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只进一扇门、只上一张网”要求,州、县市(园区)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和人员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派驻部门首席代表制。2020年12月底前100项高频事项和65%以上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

四、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五、落实企业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兑现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涉及企业发展的投资、贸易、科技创新、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县市(园区)发展定位和鼓励支持的产业项目,县市(园区)可采取“一对一”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六、强化政府诚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凡是对企业承诺的事项,都要依法依规履行约定义务,有效解决政策不落实、合同不履行等问题,确因政策调整、客观因素影响的,应通过与企业沟通协商,形成可落实的具体解决方案。

七、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囯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的11种损害市场主体利益行为和不担当、不作为、懒政怠政等行为,对主责部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八、建立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监督体系。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园区)、州直各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年底对各县市(园区)、州直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九、营造优化营商环境“大宣传”氛围。加强优化营商环境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对招商引资、政务服务、企业发展、消费环境等方面宣传报道,对国家、区州各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及时跟进解读,对损害优化营商环境的负面案例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企业、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着力打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代表昌吉形象”的共建共护共享格局。

十、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州、县市(园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人员从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政资部门抽调,负责企业诉求收集、审核、转办、落实、反馈等工作。各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综合施策,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深入开展,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环境,为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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