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潭政办发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该通知。
二、《通知》出台意义
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更好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通知》具体内容
(一)临时救助范围
1、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或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2、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或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本市户籍以外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
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因病已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因灾已享受救灾救济的对象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不同困难程度实行一次性救助。
1、因病、因灾、因意外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境的对象家庭由乡镇办事处给予500元及以下的救助,特殊情况不超过1000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2、因病、因灾、因意外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10万元以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境的对象家庭由乡镇办事处申报资料,市民政局视实际情况给予1000元及以下的救助;
3、因病、因灾、因意外自负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境的对象家庭由乡镇办事处申报资料,市民政局视实际情况给予3000元及以下的救助。
对应政策文件: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