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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1-10 泉州台商投资区

各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水路运输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

企业新建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以内并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二、促进企业规模发展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由我市两家以上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三、鼓励开辟国际航线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泉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并加强与水路运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要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要根据水路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为水路运输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资金需求。对水路运输企业从泉州地区以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市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度的补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本意见中所指水路运输企业系在泉州市)注册、纳税且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本意见中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为准。购买船舶包括法院拍卖船舶。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2016年12月3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并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

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由水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受益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中,泉州市直水路运输企业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核定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拟奖励情况在其政务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拨付。其他县水路运输企业申报程序按照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需落户本市连续时间满5年以上。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市的、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需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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