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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10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1月4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指省财政直接投资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省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代建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设立专门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省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七条 代建单位实行预选库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进入预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执业信誉;

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资金实力、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相关方良好评价;

无严重违法或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从预选库中依法选定。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代建制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项目投资综合管理;

设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

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依法选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监督代建活动,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项目稽查、代建单位考核评价、代建项目后评价;

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省审计厅、监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相关工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配合使用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配合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省发展改革委从预选库中依法选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省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和《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自《项目代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开展代建工作,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省发展改革委、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交由省发展改革委保管。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的10%,其余代建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省财政厅应履行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将招标公告、文件、资料汇编等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因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和向省财政厅报批。代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交由使用单位送至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和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负责代为编制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确认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代建单位确定之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总额控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使用单位应事先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由使用单位申请,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依法开展各项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情形严重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成代建单位中止有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其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依法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应调整出代建单位预选库,且五年内不得参与省级代建活动:

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的;

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的;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超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立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和各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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