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围绕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的需求,加强政策引导,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创造良好环境。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民生科技、软科学等专项动态组成。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需求牵引、统筹协调、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良好信誉度;
(三)申请项目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必备的人才、技术等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六)民生科技专项只受理由市州科技局推荐的项目。
(七)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相应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八条 按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县(市、区)、市(区)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科技局初审和推荐;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驻甘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依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项目,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咨询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论证。
第十条 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省科技厅确定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60天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确定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期满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技报告;
(六)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七)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省科技厅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三)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到期前30天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财政专项经费10万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验收或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于60天内将相关项目文档上传至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 对由创新引导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