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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7-11-13

第一条 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围绕解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各领域需要长期攻关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需求,重点研发计划分重点专项和普通项目,重点专项可设立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课题。

第四条 项目坚持专家评价、管理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重点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普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重点研发计划论证、立项、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研发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确定年度重点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编制、发布重点专项和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七条  重点专项充分体现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典型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部署,定向择优组织。普通项目突出技术攻关,竞争择优遴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甘肃省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九条 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本省科研力量暂时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可采用招标方式,吸引省外科研力量开展技术攻关。此类项目申报单位不受第八条限制。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评审程序,选择采取会议论证评审、网络评审、答辩论证评审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预算评审。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评审意见,确认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调查异议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所需咨询专家应按科技专家库管理要求遴选,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三方签订重大专项任务书。重点专项设置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同时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目标任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并作为项目申报书附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取得预期成效。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科技厅,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到期后,要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年度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重大事项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变更或主体变更、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

(四)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撤销或终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由省科技厅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批准终止、撤销项目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委托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定期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纳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征集、申报、立项、验收、预算安排、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结题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要客观评价项目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监管依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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