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2017〕102号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2日 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行动,充分发挥各级示范社的示范带动效果,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经管局评定的合作社。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管理工作由县经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实行部门联合评审机制,县经管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县级示范社实行一年一评定、一年一监测制度,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一个月进行,监测工作在当年的12月份进行。每年县级示范社的评定数量不设上下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就行。第六条 示范社评审结果应用:被评为县级示范社,由县政府授牌。对示范社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县级财政和金融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县级示范社优先申报承担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首先必须获得罗田县县级示范社资格。第七条 积极争取整合资金,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大力扶持各级示范社的发展提升。对被评为罗田、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按梯级进行资金奖励扶持;对创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县级示范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每社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或奖励,以最高金额为准,不重复计算。每年对农民合作社的补助或奖励资金从省级合作社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付,包干使用。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依法登记设立1.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1年以上。2.入社成员3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4.雕刻了公章,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5.拥有固定的较为规范的办公经营场所,悬挂了农民合作社标牌,总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6.添置了必要的办公、培训、经营设备或设施。7.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1.机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了“三会八项制度”,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以及《成员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生产销售制度》、《对外投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财务管理规范1.岗位设置规范。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实行分设。2.人员配置规范。聘用或可委托会计代理机构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与合作社相关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3.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4.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建立了独立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和盈余返还等记载事项及时准确,成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5.盈余分配合理。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6.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经济实力较强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其中每个成员认购股金10000元以上,但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成员出资总额的20%。2.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3.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或销售、服务总收入150万元以上。4.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校、社、企)对接”的比率达到40%以上。5.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社务管理。生产经营规模较大1.粮棉油生产类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2.菊花、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300头,羊年出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肉鸡年出栏10000只,蛋鸡年存栏20000只,鸭年存栏500只。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5.苗木、花卉、油茶、茶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200亩以上。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面积达到200亩以上。8.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10台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9.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成效明显1.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超过6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60%,标准化生产率超过6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率超过60%。3.统一组织免费技术培训指导,每季技术培训次数在一次以上。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要求对合作社社员发放社员证,社员证必须载明出资额、交易量、盈余分配额等。产品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有较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记录。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已申报注册商标,并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100%。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首先应进行自评,填写《罗田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附件1)、《县级示范社推荐认定审批表》(附件2)、《罗田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具体申报程序如下: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同意的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附件4)及其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县经管局 。为保证上报材料的规范统一,电子文档一律采用word文档编辑,并与书面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县经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报县分管领导审定;经县分管领导审定的县级示范社,即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以县政府的名义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县经管局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成册,建立年度县级示范社名录。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一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如下:报送基础材料。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11月底前,将《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报所在乡镇。材料汇总上报。乡镇对辖区内县级示范社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提出初核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县经管局。组织专家复核。县经管局组织对各乡镇上报的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二条 县经管局根据县分管领导审定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四)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五)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导致合作社声誉受损的。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2.罗田县县级示范社推荐认定审批表3.罗田县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4.罗田县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5.罗田县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