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抢抓地方经济发展机遇,完善扶持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土地供应,以基准地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起拍价格,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工业企业,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后,给予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500万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0万元—5000万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6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奖励。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工业企业,坚持集约用地政策,建筑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建筑面积不高于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工业企业,在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后,前3年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资金奖励,后2年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资金奖励。
第五条 新签约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基础上,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后,分别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8‰、10‰的标准,以人民币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绿色食品、木制品、商贸物流、文旅康养等四大主导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医疗器械产业、冰雪运动装备制造产业等未来重点培育的产业(简称“4+3”产业)发展规划,与哈尔滨自贸区、绥芬河自贸区产业关联度大,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2%的比例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新签约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规模工业企业,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双一流”院校(专业)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研究生、技师(含退休人员),经企业申报,当地主管部门初核认定,市组织人社部门复核,3年内按企业支付薪酬30%的比例,给予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本市企业与外地返乡大学生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每人给予最高4000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
第八条 具备融资条件的新签约规模工业企业,由尚志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优先提供低成本融资担保。
第九条 新增入统的规模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规模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每增加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产业项目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规模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产纳税后,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开展跨区城、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本地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和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进行适当补助,实施兼并重组后,依据首个会计年度新增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非上市企业在国内异地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的,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我市非上市公司成功发债或租赁融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规模企业提高厂区容积率,规模企业原有容积率达标,且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标准化生产、仓储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最高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企业承接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按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每增加50万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经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际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金奖励。
3、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年复审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销售。
1、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展费补助;本地企业到外埠辟建本市产品营销中心、开展连锁经营等营销活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2、鼓励我市行政区内大型企业之间互相合作、互相采购,尚志市行政辖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1%补贴,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外贸出口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对外贸易扶持政策:(1)年度内新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且年度内自营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年度内实现自营进出口企业优先予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和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年度内自营进出总额达到100—500万美元的,按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内自营进出总额超出5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奖励;(2)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支持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 领办、创办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企业,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晋升为国家、省、哈市级服务平台的,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生产经营满1年、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领办、创办园区企业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3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每年都超过500万元的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政府承租的园区除外),给予扶持奖励,由经营主体提供生产经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进行整体申报,按园区申报年度的前1年(即第3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的标准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入驻政府承租运行的产业孵化器的企业,租赁期间合法生产经营、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依法纳税的,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第一年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年租金减免50%,第三年年租金减免30%,第四年开始正常收取租金。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符合《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产权单位可享受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转让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楼宇经济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楼宇经济企业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尚志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在尚志市外不少于1家;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新注册的楼宇经济企业(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引进的楼宇经济企业除外),按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含)-200万奖励比例50%;200(含)-300万奖励比例60%;300(含)-400万奖励比例70%;400(含)-500万奖励比例80%,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期限3年。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经济企业,可视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办公场所;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以上政策适用于符合尚志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本政策相关要求,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尚志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楼宇经济企业除外)、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或被查证采取其他方式套(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规模工业企业是指落户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00万元以上,落户开发区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原则为“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已在合同约定政策兑现期内的原有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上政策如遇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视情况予以重新修订。
第二十九条 政策考核兑现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责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兑现的方式实施。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信息科技局。资金审核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市场监督局、自然资源局以及项目落地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颁布实行之日起实行,《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尚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尚志市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由尚志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