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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川商返乡兴业回家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11-14

1. 川商返乡兴业一视同仁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川商返乡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加大对返乡兴业川商在川生产优质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川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返乡兴业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在安排展会展位和补贴摊位费、人员费用等方面提供支持。

2. 加大对川商返乡兴业的财政支持引导。设立四川省川商返乡兴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方式投资川商返乡兴业项目,鼓励川商企业自愿出资参与,积极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支持川商返乡投资项目发展。对符合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资方向的川商返乡兴业项目,积极帮助获得中央、省财政的相关基金、专项资金扶持,并可纳入基金项目库。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相关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向返乡兴业回家发展的川商企业倾斜。

3. 强化川商返乡兴业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兴业川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

4. 做好川商返乡兴业项目的要素保障。对新引进的川商返乡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经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省匹配70%、地方匹配30%政策执行,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川商返乡投资重大项目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川商返乡投资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实行直购电、天然气直供政策,降低川商返乡投资重点项目用电用气等方面成本。

5. 支持川商建设返乡兴业产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建设川商返乡兴业产业园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兴业产业园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兴业产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降低园区用电用水用地等生产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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