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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11-14

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17〕209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加快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若干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在高新区,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业企业,其所申请项目均须经高新区备案。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园区企业推进智能制造。第二章 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第四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政策支持的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2.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

3.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新购设备技术改造类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项目贷款贴息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设备融资租赁本金的4%,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示范引领。

对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于国家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属于省市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第三章 配套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无尘车间的洁净等级,对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无尘室,可给予造价20% 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货梯改造。

鼓励园区企业为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对投资新建、续建或改建的单幢厂房实施货梯改造。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内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对新增货梯且未获得市级货梯补助的企业,可按购买货梯实际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首台推广。

1.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推广应用,对属于国内首台和省内首台的,分别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对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可按照购买合同价格的10%一次性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家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符合省内首台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且投保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园区企业,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的保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向智能制造或技术改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购买服务,并为实施项目提供前期经费补助,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须经高新区备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总价的30%,限额如下:

备案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小于5000万元的,补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

备案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小于1亿元的,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

备案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补助限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的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若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获得高新区“一企一议”支持的项目,协议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其五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的申请资格并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本规定项下的政策适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不同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单方决定的,有关优惠与奖励政策的赋予与发放由高新区管委会独立判断和全权决定。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保留政策根据需要调整的权利。

附件:

1.《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 技改项目备案指引附件1:《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附件2:技改备案步骤 [兼容模式].pdf附件1:《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公开透明,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企业在火炬高新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入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

按时报送206-1或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申请项目须经高新区备案。二、基础材料:

《资金申请表》;

国税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206-1或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项目备案文件。三、关于《若干措施》第四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当年获得市级补助的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条款

1.条款说明:

对当年度获得市级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的实际补助金额=该项目的设备投资额*10% 扣减当年度该技改项目获得厦门市转型升级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补助金额。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专项审计报告;

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补助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对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未获得市级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条款

1.条款说明:对当年度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改造政策支持且当年度已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实际补助金额=该技改项目的设备投资总额*10%。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登记表;

专项审计报告。四、关于《若干措施》第五条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条款说明:

贷款必须用于采购企业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设备。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企业获得设备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申请补助。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与银行签订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设备购置合同及设备清单。五、关于《若干措施》第六条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条款说明:

融资租赁公司须在火炬管委会报备。租赁费用补贴采用先付后补,企业须凭设备购置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已支付租赁费用的有关资料申请补助。该条款不能与第四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叠加享受。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设备购置合同;

与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租赁合同、划款凭证、租赁费用按期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六、关于《若干措施》第七条鼓励企业示范引领

1.条款说明:对获评为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等具有国家级示范性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样板工厂等具有省、市级示范性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申报市级或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相关奖励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七、关于《若干措施》第八条支持无尘车间建造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企业建造无尘车间的有关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八、关于《若干措施》第九条支持企业货梯改造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购买货梯的购置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厂房验收资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至少须有一份《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建设规模达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及以内;货梯验收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九、关于《若干措施》第十条支持企业首台推广

"支持企业首台推广"条款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奖励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

"鼓励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条款

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基础材料;

购买设备为市级或市级以上评定的省内或国内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的证明文件;

区内非关联企业购买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合同、划款凭证以及首购证明。

"省级首台保险"条款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申报市级扶持政策项目的完整材料、获得市级补贴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拨付凭证。十、关于《若干措施》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使用整体解决方案

1.条款说明: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须经高新区备案。

2.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开展服务的合同、发票以及相应付款凭证等材料。十一、关于申报受理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按序装订,一式一份。受理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本实施细则与《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一起构成整体文件,自201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有效期3年,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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