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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2017-11-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报来《江门供电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上报核准的请示》(江供电计〔2017〕1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台山市的用电需求,缓解220千伏台山站的供电压力以及消除500千伏五邑站220千伏母线全失压引致的一级事件风险,进一步优化该区域的电网结构以及提高供电可靠性,同意你局建设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017-440700-44-02-802182)。

二、工程建设规模

(一)变电部分:新建牛山(泡步)变电站,最终主变规模4×18万千伏安,本期暂建2×18万千伏安主变压器,同时装设相应容量的无功补偿电容器及其它附属设备。对侧百合站、沙栏站各扩建2个220千伏出线间隔。

(二)220千伏线路部分:220千伏最终出线6回,本期出线4回,分别为牛山(泡步)站至百合站、沙栏站各2回。

1.牛山(泡步)站至百合站线路: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44.9千米,改造现有220千伏恩百线长约0.31千米。

2.牛山(泡步)站至沙栏站线路: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39.3千米。

(三)110千伏线路部分:110千伏最终出线14回,本期出线6回,分别为牛山(泡步)站至横湖站、高头站各2回,至隆文风电场、端芬站各1回。

1.解口现有隆高线入牛山(泡步)站,形成牛山(泡步)站至高头站、隆文风电场各1回线路: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4.4千米,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约(0.2+0.2)千米。

2.解口现有台高线入牛山(泡步)站,并将现有塔湖线与台高线交叉处断开和改接(形成台山站至塔山站、横湖站至高头站各1回),形成牛山(泡步)站至高头站、横湖站各1回线路: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6.4千米,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约(0.2+0.2+0.8+0.4)千米。

3.解口现有斗湖线入牛山(泡步)站,并将现有斗端线与斗湖线(均为斗山站侧)在站外跳通(形成横湖站至端芬站1回),形成牛山(泡步)站至端芬站、横湖站各1回线路:新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2.5千米,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约(0.2+0.2+0.3)千米。

(四)10千伏部分:最终出线30回,本期新建出线20回。

(五)其他部分:配套建设相应的光缆、光通信设备以及二次保护设备(含对侧变电站)。

三、投资估算

本工程估算静态投资为36821.13万元,项目动态总投资37510.15万元。全部建设资金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四、工程的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的标准和要求。在工程设计和设备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需要,采用低损耗节能设备、节能型照明灯具、节能建筑材料、设置合理的无功补偿装置等节能措施降低损耗。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电磁辐射防护、污染防治以及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

五、工程要遵循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主体工程与征地拆迁费用在工程概算和财务决算中分别计列、分别考核。工程造价最终要以施工和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经审计的工程财务决算为准。

六、项目招标内容及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网发展规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4〕3691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广电计〔2016〕190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配套送电线路塔基用地的预审意见》(江国土资(规保)字〔2016〕871号);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选址选线方案的批复》(台规函〔2014〕539号);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配套送电线路路径规划的复函》(台规函〔2016〕352号);开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配套送电线路路径规划的意见》(开规函〔2016〕70号);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220kV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江发改交能〔2017〕753号);江门市水务局《关于江门220千伏牛山(泡步)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江水许准〔2017〕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根据本核准文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在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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