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赤政发〔2017〕8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和《关于在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中做好两项专项清理统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68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2017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实要继续执行的,予以重新修订发布。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82号)等1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8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14件,予以保留并继续执行(见附件1)。二、决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94号)等42件规范性文件,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5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三、拟对《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54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件,进行修订、重新发布(见附件3)。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凡列入拟修订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程序进行。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1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拟修订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