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2017-2020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17〕162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2017-2020年县域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2017-2020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明溪县2017-2020年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由七个省直部门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至2020年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我县整合用于扶持具体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整合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产业扶贫,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扶持标准和管理程序,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领域:重点支持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特色产业和省政府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县传统优势产业提升等项目建设,包括符合《明溪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且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给予设备购置补助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条件。
项目必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当年省、市、县重点项目库。
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要求;改建项目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及建筑物、机器、机械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投资,不包括单纯建筑物装修投资。
第五条 新建、改建项目补助范围。
新建项目:主要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新注册登记、新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其中:原有工业企业异地新建项目及上年度已开工但未投产项目不受工商注册时间限制,但投建两年仍未投产第三年不列入新建项目补助范畴。
改建项目:主要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扶持领域属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了提升产能实施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在政策执行期内,同一企业同一改扩建项目只享受一次补助。
燃煤锅炉改造项目:主要指企业淘汰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锅炉、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其当年淘汰燃煤锅炉按蒸发量的大小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标准。
生产设备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改建项目,按当年生产设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生产设备主要指项目生产线建设所购置的机器、机械等成套生产设备,投资额认定以设备采购发票、实际安装使用为依据。
燃煤锅炉改造补助:对淘汰燃煤锅炉并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根据淘汰锅炉蒸发量的大小给予补助,每淘汰一蒸吨补助3万元;对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成型生物质锅炉,并经县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批准使用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单纯淘汰燃煤锅炉,企业未正常经营生产的,每淘汰一蒸吨补助1万元。
以上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程序
次年3月份前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办公室推荐扶持项目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燃煤锅炉改造实景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联席会办公室将各单位推荐项目情况进行汇总,由联席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县国税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发票进行真实性审核;县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材料、生产设备使用进行现场审核;县经信局负责对企业燃煤锅炉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各单位将核实情况提交联席会办公室汇总后,初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联席会办公室次年5月前将专项资金初步扶持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正式下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县财政局根据名单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各成员单位负责向省上主管部门报备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
第八条历年及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产业公共配套项目以及县委、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特定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与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成员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若企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政府性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7年起试行四年,原出台的《明溪县2016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