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
通知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后稳就业工作,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稳就业举措,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开辟“网上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将线下招聘转为线上招聘,在嘉兴人事人才网开辟“春风行动·就业援助网上专场招聘会”专栏,给予企业免费发布岗位信息,搭建线上对接桥梁。积极引导企业和求职者利用在线平台发布求职信息和应聘求职,减少人员集聚。将各县(市、区)人才招聘网站全部链接省人才网网上招聘平台,实现网上免费招聘,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及时推送岗位信息,帮助企业复工后招收劳动力和引进人才。
2.开通高校就业网站招聘渠道。积极帮助企业对接国内高校就业网站,实行“千企业百校行”网上招聘活动,征集我市企业引才的岗位需求,与国内知名高校、职业院校进行对接,及时将需求信息发布在高校就业招聘网站。
3.加大市场化引才力度。鼓励人力资源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对接高校资源帮助企业引才,支持人力资源公司开设网上专场招聘,对进场企业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开展网上招聘、移动(App)招聘。企业可通过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等招聘方式,引进人才和劳动力。
4.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后的用工情况。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摸清当地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外地农民工返岗情况,掌握企业需求和诉求。各地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人社部门对接沟通,指导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通过集中派车等方式赴农民工集中的非重点疫情区域统一接回或招用员工。同时,发挥市场中介在服务企业用工中的积极作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人力资源公司等市场中介对接劳务输出重点地区,帮助企业从非重点疫情地区招用急需的劳动力。
5.全面做好企业用工动态监测。企业复工后,利用浙江省用工监测平台,做好我市企业的用工监测,全面掌握企业用工现状,及时跟进企业用工需求,以点带面,深入分析嘉兴企业用工形势,制订用工预案。
6.落实企业精准帮扶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及时审核申报企业资质条件,发放稳岗补贴,尽快帮助企业减负,发挥稳岗补贴的政策效应。进一步研究部署新一轮社会保险费返还等优惠政策,做好精准覆盖、稳步推进。
二、落实惠民措施,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7.优化社保窗口事项经办模式。引导企业和参保人员不到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事项,减少办事大厅的人员流动。企业办事可通过各地网上申报服务系统进行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社保事项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选择“网上办”、“掌上办”。参保人员遇社保政策和业务办理问题的,可直接致电12345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咨询。
8.优化退休、参保登记等业务办理。在疫情影响期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暂缓办理。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的,其退休待遇可以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补发。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9.明确工伤申报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的,均直接视作为特殊情形,不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自然延长。用人单位及职工可延后申报,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暂缓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已受理的,暂停组织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活动。疫情影响消除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职工进行鉴定。
三、加强用工指导,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0.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经济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嘉兴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嘉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2.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3.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性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仲裁的可以通过手机登录注册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申请。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提出申请,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4.加强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积极开通网上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力社保局举报投诉电话:0573-82224995;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四、注重政策宣传,提升人社服务效能
15.积极引导人力社保业务“网上办”“掌上办”。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开展“网上办”“掌上办”应用宣传,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布办事平台的进入方式、可以办理的事项名称、办事程序、咨询电话等,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等网上端和掌上端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质量,让企业和群众真正想办、会办、好办,实现一次性成功办。
16.抓好人力社保政策宣传引导。通过人社系统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QQ等网络媒体工具向企业做好政策阐释解读、释疑解惑工作,将相关政策及时告知企业和广大职工,使他们更好知悉、了解有关政策,使广大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对预防疫情充满信心。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7.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人社系统疫情防控和企业稳就业、稳增长工作。各地、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踪疫情变化,尤其要高度关注企业复工后员工的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8.强化属地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属地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用工缺工情况,并按要求上报。要千方百计服务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疫情期间,各地要及时受理社保、工伤、工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投诉,做好政策的解答和宣传。
19.落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人负责制,实行“谁用工、谁管控、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好外来员工的登记、测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关心关爱外来农民工,要以湖北籍农民工为重点,运用“大数据+网络化”手段,调查相关人员数量、返乡情况、健康状况和返岗意愿。对滞留在重点疫情的农民工,企业要通过发送慰问短信等方式进行安抚和疏导。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收入待遇、加强企业文化等手段,留住和吸引外来农民工。
20.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公司和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监管。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暂停各类集中性招聘和培训、鉴定活动等,防范集中性疫情风险。各地要持续做好就业监测,结合实际制订企业就业服务工作预案,指导各类企业主体做好人员招聘、劳动用工等,为企业复工后正常生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