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出台新规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
供应商“恶意质疑”等违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进行公告;被质疑人不得拒收质疑人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质疑书;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将会被拒收……11月10日,从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即将出台相关新规,从质疑提出、质疑人需符合的条件、质疑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种情形易引起供应商质疑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供应商提出质疑。而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专门为供应商提供的一个申诉渠道。“以社会代理机构为例,一家公司每年有5%-10%不等的质疑率都属正常范围。”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帆说。
什么情况下,供应商会就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会提出质疑。一般有三种情形最为常见:认为招标文件有倾向性、指向性,认为资格条件有限制、设置了“门槛”,认为评分办法具有倾向性。“但也不排除部分供应商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或实现非法目的‘恶意质疑’”。
处理不当采购项目或将暂停
当供应商就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如果质疑答复未能解决供应商的异议,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以省本级政府采购2016年的数据为例,全年共收到投诉上百起。
当“质疑”上升至“投诉”,势必会给政府采购带来较大的影响。“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一旦发生投诉,会影响该项目的进度。根据相关规定,投诉发起后,采购项目将会暂停数天。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严重拖慢项目进度。”该负责人表示,为处理投诉,财政部门还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采购人、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都将在一定程度受到损害。
明确身份参与“投标”方能“质疑”
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此外,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针对“恶意质疑”这一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不得拒收质疑人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质疑书,也不得与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如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且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