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全国及我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52号),制定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大连市科技局自2017年5月开始,组织起草《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公开征求了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外发〔2017〕154号)。 三、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4.《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辽科发〔2011〕33号﹚ 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52号) 四、内容说明 《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是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促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2.大连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3.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条件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认定通知,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认定材料,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网上公布,发布证书。 4.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理信息更新。 五、关于施行时间的问题 为推动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蓬勃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进我市科技成果快速转移转化,需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的《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本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