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63号)和《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所属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第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是指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点)。登记点接受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设立和撤销,并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网上平台(www.dlinfo.gov.cn)公布。 第六条 登记点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申请设立登记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其他单位; 3.至少有两名(或以上)具备技术合同认定资格的登记人员,其中一人应是申请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4.具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职责是: 1.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2.核定技术性收入; 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5.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6.协助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登记点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53号)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认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大额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除外)。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出具 “技术合同不予认定书”,退还当事人。 第九条 大额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及有争议的合同,由登记点受理后上报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待复核后返回登记点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条 登记点受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委托,可承接技术合同奖酬金审批工作。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有关单据,向原登记点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免税备案由当事人持相关手续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登记点发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登记点应当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和随意处理。 第十五条 登记点应当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按规定完成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违规收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登记点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撤销: 1.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063号)规定情节严重的; 2.一年内没有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3.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其他需要撤销的。 被撤销的登记点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印章和相关资料一并上交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各登记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印章由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刻制和编号,各登记点按照要求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是指具体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员)。登记员应当是登记点的在职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3.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 1.依法认定技术合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2.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需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国家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管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登记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表、单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要求、统一规范,明确专人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作用。利用档案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包括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技术合同认定书、技术合同不予认定书、大连市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意见证明、技术合同提取奖酬金审批表、成本核算单、申请提取业余酬金证明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合同执行期结束后10年(在有效期内的合同除外)。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和准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之后,随时将技术合同文本和表、单文件收集齐全,按顺序编写整理装盒,以固定文件排列位置,编制盒目录,一年一个流水号,便于检索查阅档案。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保管。档案由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保管,三年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送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的地点统一存放。存放档案要有柜、架,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潮等安全措施。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保管期限结束后,由各登记点组织鉴定,填写销毁清册,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至少两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需提供一份给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留存。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盒和盒内文件目录式样,由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设计,各登记点分别制做。 第三十一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