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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通知

2017-11-17 雄安新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资源集聚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开发区发展层次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打造成我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放发展的新高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监管,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省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为十二个等别,其中列第八等的新华区、运河区,省级开发区新华工业园、运河工业园,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沧州高新区参照第八等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50万元/亩标准执行;列第十一等的黄骅市、任丘市及列第十二等的泊头市、河间市、沧县、青县,省级开发区黄骅开发区、任丘开发区、泊头开发区、河间开发区、沧东开发区、青县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中捷高新区参照第十一等、沧州开发区参照第十二等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20万元标准执行;临港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参照第十一等执行,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列第十三等的东光县、肃宁县、吴桥县、献县及列第十四等的海兴县、孟村县、南皮县、盐山县,省级开发区东光开发区、肃宁开发区、吴桥开发区、献县开发区、海兴开发区、孟村开发区、南皮开发区、盐山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地。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用地政策,保障发展空间。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对国家级开发区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用地。对重点开发区和具有拉动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市县两级留足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向开发区倾斜,安排一定数量专门用于开发区建设,统筹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开发区项目落地需要。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不包括住宅用地)、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精选入区项目,加快转型发展。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进一步增强开发区源头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移转化的功能优势。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严格开发区项目准入门槛,重点把好项目投资强度、能评、环评、安评关,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上马。突出开发区重点和特色产业,引导产业集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每个开发区都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交通区位等现实条件,重点打造1-3项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兴战略产业龙头企业。新建工业类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开发区,除渤海新区外其他开发区不再布局新的化工项目。各县市区主城区工业项目要加快“退二进三”、腾地进区步伐。

四、强化招商引资,服务项目建设。各开发区要始终把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做好“建队伍、搭平台、定政策、优服务”这篇文章。既要创新招商方式,推进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又要建强自身招商队伍,引入竞争机制,每个开发区要设立两个以上招商机构或一个招商机构内设立两个以上招商小组把精干人员用到招商上,配备10人以上招商队伍,开展科学务实的招商活动,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全力推进百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尤其是要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带动发展机遇,瞄准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走出去”,开展“小团组、一对一”精准招商,切实提高招商实效。按照“热情招商、全程代办、服务建设、保障生产”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接洽谈和服务力度,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一线对接,切实解决招商难、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力促项目早签约、早落地开工,用优良的营商环境和项目加快落地的实绩招引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要用好开发区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采取PPP等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五、理顺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整合开发区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突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主责主业,开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原则上交由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独立组建行政审批局的市属开发区,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将能够下放开发区的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位,完善放管结合,着力优化服务;其他与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资源共享的(14家)开发区,要进一步做好衔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真正实现一个窗口管受理、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严格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开发区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沧办字﹝2017﹞17号),加快推进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现全员聘任,充分调动开发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六、规范扩区管理,适度控制规模。规范开发区扩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根据产业、项目发展需要,方可向市政府申请扩区,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所扩区域内有村庄的原则上开发区不再托管,仍由当地政府负责。支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开放引领示范作用大的省级开发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级开发区或高新区。规范推进“一区多园”建设,支持省级开发区托管产业基础较好、产业特色明显、企业聚集程度较高的工业园区,政策扶持,做大做强。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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