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车辆准入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今年入夏以来,我省接连发生多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教训惨痛,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夯实工作基础,抓好源头管理,严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准入关,压实属地和部门审批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审批程序
(一)关于新增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由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现场初步核查,核查后符合新增企业条件的报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上报沧州市政府。市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实地核查后,符合新增企业条件的,给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沧州市政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准予许可企业的许可事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关于新增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由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现场初审并填报《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条件核查表》(见附件),经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符合新增车辆条件的由属地政府上报沧州市政府。市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条件核查表》,核查后分别提出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汇总意见,符合新增车辆条件的分别由公安、交通部门给予办理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行车证》、《道路运输证》等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沧州市政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拟同意新增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严格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准入条件
为严格控制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数量,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车辆准入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新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一)企业资质条件不合格、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二)未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落实“双控”机制建设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三)以销售车辆为目的的企业,为增加销售量,把售出的车辆以各种名义如合资、股份制、承包经营等形式挂靠公司经营的。
(四)被上级政府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尚未解除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五)未按规定和要求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未全部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纳入管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六)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被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七)提出申请前一年内,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红、橙色重点监管企业的,以及本年度被沧州市及以上的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八)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发生过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或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起数在2起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九)有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和未淘汰“黄标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十)有其他危及企业安全生产运营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情况的。
三、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
按照交通、公安等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工作管理重点和整治目标,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不遗余力、全力以赴地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和精准化。
(一)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管理,确保企业所有车辆必须在企业监控平台的掌控范围内,按规装载卸货,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谎报和瞒报运营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并留存好相关影像资料。重点加强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要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定期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督查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基层一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承运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和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
(四)进一步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适时组织开展企业自查、部门联查、政府督查等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车辆道路交通运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实行高限处罚和挂牌督办,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加强路面执法管控,严厉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装和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行为。
(五)加强对红、橙预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重点监管。采取集中约谈、入企业督导检查整改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进一步加大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核力度。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号)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运输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落实“见人见车”制度,对驾驶人资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核发。对存在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企业,在处理整改完毕前,要停止办理运输通行证。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停止向敏感区域审批运输剧毒化学品。同时,运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系统,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及时掌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押运人、车况以及通行时间、路线等信息,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辖区的,要重点予以监控,确保安全畅通。
(七)进一步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要健全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危急处置体系,建立危急联动机制,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品运输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发放到车辆和从业人员,保证严格落实。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