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能源统计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能源统计工作,夯实基层基础,保障源头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根据省统计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南充市能源统计工作全程留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15日
南充市能源统计工作全程留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能源统计工作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能源统计所有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主要涉及能源生产、流通、消费,能源总量核算以及水消费等。
第三条本制度实施对象为市级、各县及园区统计机构、辖区内工业企业;辖区内有资质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能源统计工作的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痕迹资料包括能源统计工作交接记录,报表审核及验收记录,查询及反馈记录,数据质量评估记录、数据质量检查、数据对外提供等记录,以及其他影响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及工作开展的记录。
第五条痕迹资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主要内容、办理结果;痕迹资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纸介质、磁介质、电子文档、图片及音像。
第六条能源统计有关责任人员应该主动记录工作情况,留下痕迹资料。
第七条建立规范的能源统计痕迹资料台账。按年度、月度进行痕迹资料的分类、整理、装订、归档,同时存以电子版;记录者必须对所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捏造记录。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篡改、破坏、损毁、转移痕迹记录资料。
第二章 工作交接
第八条统计机构、各调查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工作交接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统计机构、各调查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岗位变动,应当报备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并做好工作交接记录。
第十条工作交接记录应当包括工作交接清单,对交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工作交接记录必须有负责人签字。统计机构由分管局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调查单位由负责统计工作的财务总监、副总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工作交接记录是认定和划分工作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调查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企业应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原始记录要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及能源统计的要求;原始记录需由记录人和审核人签字,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1、能源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电费、气费、水费缴纳凭证、发票等。2、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3、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4、能源计量方面的原始记录。5、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等。6、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第十六条调查单位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等,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第十七条调查单位应建立原始记录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原始记录使用电子文本形式的单位,要做好资料的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统计机构应对本辖区内调查单位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建立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四章 日常报表
第十九条统计机构必须明确能源统计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调查单位必须明确能源统计负责人,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报表过程中,各级统计机构应随报随审,要检查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对于容易漏填的指标应重点查看;对于本年新增单位,应做好同期数的填报工作;对于停业和季节性歇业的单位,做好同期和累计数据的填报工作,不允许因单位经营中断而丢失数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下级或调查单位核实,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单位上报数据的逻辑性负责;调查单位应保留各类报表数据的原始记录,保存数据源头资料,对上报各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一套表审核公式解锁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统计机构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审核公式解锁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按照逐级审核验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一套表平台中对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操作。平台将自动记录数据审核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收到上级下发的查询,必须及时通知给下级统计机构或调查单位;下级统计机构或调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写好说明反馈,对反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将说明反馈内容和核实修正的情况、数据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调查单位应逐一记录统计机构下发的各类查询及本单位的反馈信息;各级统计机构应详细记录上级下发的各类查询和下级统计机构及调查单位反馈的情况,收集调查单位及下级统计机构提供的佐证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调查单位需要修正数据的,应按照要求向县级统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统计机构在收到调查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及时开放数据核实修正权限并督促调查单位修正数据。
第二十六条坚持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必须来源于基层,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替或授意基层企业填报,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第二十七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向上级报送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经过全面检查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查询核实后方可上报,对所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统计机构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调查单位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统计数据与生产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运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留有审核评估的详细记录;统计机构不仅要对企业报来的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也要对本级综合汇总数据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要按照《四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数据评估主要按照总量、结构、横向对比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统计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并填写相关核查记录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各调查单位及统计机构,应当做好调研、检查和执法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各调查单位及统计机构,应当做好各类统计工作安排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各调查单位及统计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对外提供、发布和反馈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所有痕迹资料保存时限至少三年。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南充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