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7-11-17
style="text-indent:2em;">[2017]第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8日市政府15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丁绣峰
2017年 11月15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1号)
2、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13号)
3、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唐政办函〔1999〕163号)
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6号)
5、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05〕2号)
6、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号)
7、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