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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7-11-17

style="text-indent:2em;">[2017]第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8日市政府15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丁绣峰

2017年 11月15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1号)

2、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13号)

3、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唐政办函〔1999〕163号)

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6号)

5、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05〕2号)

6、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号)

7、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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