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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7〕30号

2017-11-17 渤海新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冀政〔2011〕14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和重大龙头项目引进等提供引导资金支持,参照国家、河北省和其它兄弟地市的做法,设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兼顾支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财力、择优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使用绩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四)“就高”原则。年度内,对同一企业或单位申报的多个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资助标准“最高”的项目;已享受过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与市财政局联合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追踪问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采取无偿资助或贴息两种方式。年度专项资金规模10000万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级财力和项目具体情况,提高专项资金规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省政策文件重点支持领域和《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对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条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4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经享受国家、省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贴息项目贴息数额按照实际贷款总额及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年度利息总额,按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高资金支持额度,具体额度不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以促进项目落地,加快竣工投产进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沧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和企业研发机构基本建立;(三)申报企业应为我市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二)申报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作用,具备产业化的技术基础。(三)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条申报单位申报时须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相关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有制性质、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股东公司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概况。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项目相关技术成果的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鉴定年限,技术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比较所具有的优势,技术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五)投资估算及筹措。

(六)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七)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环评、能评、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八)贴息项目需要补充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查询的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融资采用其他被认定方式的,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及融资租赁等,参照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支持,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一般每年3月15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下达筛选申报本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知和项目指南。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中央、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每年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对通过初选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初步确定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初步确定项目基础上,编制年度支持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市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企业。贴息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后,要及时拨付开户银行,按相应贴息额度及时抵顶企业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设立专门账户或会计科目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比例资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经费,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用于组织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延长建设期限或撤销的,须逐级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对未经批准终止项目建设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季度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督,定期对相关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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