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税务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提示
2017-11-17
1、根据工作安排,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3、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办张金缴纳的很报表》。《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在残联的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4、经北京市三部门协商,全市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开展安排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审工作。责任编辑:第九税务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