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购买2017年赴芬兰、挪威、丹麦开展口岸开放合作洽谈团组行程 服务的公告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以及我厅相关规定,现对今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7日开展口岸开放合作洽谈团组在芬兰、挪威、丹麦行程服务进行公开询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服务名称:2017年赴芬兰、挪威、丹麦开展口岸开放合作洽谈活动团组行程服务。
服务内容:团组在芬兰、挪威、丹麦期间所有行程服务,详情如下:
一、团组构成
因公出国3人,10天3国,出访人员1人乘坐公务舱,2人经济舱。另有6家企业9人随行,团组共计12人。
二、行程安排
第一天 :星期二11月28日
北京—赫尔辛基 航班号CA5211
中午:乘国际航班CA5211飞往芬兰的赫尔辛基。
下午:抵达赫尔辛基。
第二天 :星期三11月29日
赫尔辛基-哈米纳
上午:与芬兰航空公司洽谈开通武汉至赫尔辛基国际航线事宜。
下午:拜访哈米纳市政府,作为芬兰最重要的港口之一,就芬兰货运发展情况、贸易环境及物流发展需求进行座谈,推介中欧班列,洽谈开展经贸合作计划。
第三天:星期四11月30日
哈米纳-赫尔辛基
上午:实地调研哈米纳港口,了解该港口进出口业务情况及物流货运现状。
下午:举办“湖北国际口岸经贸物流合作项目推介会暨企业对接会”。
第四天:星期五12月1日
赫尔辛基-奥斯陆 国际航班SK2703
上午:乘国际航班 SK2703航班飞往哥本哈根,当天上午抵达。
下午:实地查看欧登塞港口,实地调研奥胡斯港口运营情况,双方就通关保障、开展口岸合作进行洽谈。
第八天:星期二12月5日
奥胡斯-哥本哈根
上午:拜访奥胡斯市政府,就丹麦进出口货运发展情况及贸易环境、物流需求进行座谈,商洽与我省开展物流合作事宜。
下午:举办“湖北国际口岸经贸物流合作项目推介会暨企业对接会”。
第九天:星期三12月6日
哥本哈根-斯德哥尔摩-北京 国际航班SK1408、转乘国际航班CA912
上午:拜访丹麦得夫得斯国际货运公司,实地查看物流业发展情况,国际货运量,集散及分发情况。
下午:乘国际航班SK1408飞往斯德哥尔摩,抵达后稍事休息,转乘国际航班CA912(19:10-09:45+1)返回北京,夜宿飞机上。
第十天:星期四12月7日
北京
上午抵达北京,结束出访活动。
团组从中国离境到回国入境期间的在国外的所有行程安排,含:国际旅费、 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公杂、签证、保险及其它不可预见服务。
三、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服务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服务商须具有承办过类似团组出访活动的经历;
四、报价内容
报价按每个人进行报价,对随行企业暂不报价,中标单位按照企业需求另行确定价格。报价须包含以下内容:
从中国离境到入境中国期间的国际机票费;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用;
中介服务费;
境外保险费及境内签证费;
开具票据的税费。
五、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7天,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12:00,逾时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当场验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其它要求
注意事项
1.为避免浪费,也为避免报价过低导致服务质量受损,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实行个人包干使用,标明实际发生额,节余部分发给个人,按照鄂财行发﹝2014﹞1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详细分项报价,不得多报或少报,否则为废标;
2.报价内容尽可能详细;
3.报价所含费用必须全面,不得漏项或者任意加收,否则为废标。非匿名文件为废标。
选中原则
在满足能够达到服务质量和规定费用标准的限度内,报价最低者中标;同等条件下,承办过类似大型政府团出访活动特别是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出访活动的服务机构优先。
付款方式
采用服务商垫付方式。服务商先行垫付本次费用,出访行程结束后10日内,服务商向省商务厅提交符合相关政府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收到上述商业票据后30日内,省商务厅按照票据向服务商支付服务款项。
上述商业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保险单、签证发票、服务发票等在内的符合政府部门相关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
合同签订须知
本公告所指行程服务采购方为本次活动组团单位湖北省商务厅,合同双方为湖北省商务厅与中标单位。
若行程变化导致活动取消或延期,服务事项据实结算。
七、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口岸处
联系人:吴慎
电 话:027-85754735
传 真:027-8576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