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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2017-11-17

1.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基金扶持、担保贷款、信贷贴息等多种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

2. 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3.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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