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单位复工工作手册
致青山湖区社会单位的一封信
各单位:
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在全国打响。为提高广大单位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意识,提高本单位自我防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特此要求全区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复工有关防控工作:
1.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各单位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可有序开业复工,复工前要进行集中消毒灭菌和保持良好通风。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聚集性活动场所暂不开业营业。复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指挥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
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区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成立疫情防控小组,负责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储备、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各项疫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如违反防控工作有关规定,造成疫情输入和扩散,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青山湖区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复工复产手册》要求复工,对返岗上班人员要把好“进入关、管控关、诊治关”。加强对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到过疫情严重地区又未过隔离观察期的,一律不准返岗上班。所有员工、访客等进入单位前必须配戴口罩、出示电子通行证和接受体温测量,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记录体温,体温超过37.3℃者禁止入场,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5.复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不得举办各类员工集聚活动,单位员工不采取防控措施不得前往公共场所。
衷心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让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社会单位复工工作要求
一属地一专班: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社会单位复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类单位复工复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和指导网格员监督督促复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落实防控预案、员工排查、设施物资、消毒消杀四到位。
一单位一小组:各复工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疫工作主体责任, 成立以单位法人(业主)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形成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安全防范等工作机制。
一员工一档案:在疫情解除前,所有现仍在湖北省居住或旅行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回复工;对其他复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旅行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
一部门一职责: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强化所负责行业范围内单位场所的复工复产监管责任,对防控措施及安全生产不落实、不严格或未经备案擅自复工的单位,应立即责令停工或停业。对拒不停工停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单位复工“八个必须”
备案复工复产的社会单位,应做到“八个必须”:
1.必须建立防控机制。必须提前建立单位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复工疫情防控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建立日报告日监管机制,形成清单式、表格化、信息化管理台账。
2.必须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微信、电话、书面资料等方式向所有员工宣传、学习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精神及防控知识,切实提高员工防范意识。
3.必须配齐防护物资。根据单位防疫需要和工作特点,配齐配足医用口罩、红外线测温枪、手套等防护物品,保障所需要的消杀物品。
4.必须强化人员排查。对重疫区员工暂不安排上岗。落实员工近14天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情况报告制度,对近14天有湖北等重疫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单位返岗员工要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结束日各项体征正常的,方可上岗。对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员工,必须及时与属地防控指挥部联系进行预检分诊,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私自就诊。人员进出必须出示电子通行证。
5.必须设立留观场所。按照卫健、疾控部门制定的标准,设置本单位应急临时留观点,按防疫需要和防疫标准设置足够员工隔离观察场所。
6.必须提前清洁消杀。复工前,必须提前对单位内部进行清扫清洁,对室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
7.必须做出责任承诺。复工备案单位需向属地指挥部作出书面责任承诺,确保已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准备,营业或开工后若出现疫情,备案单位应立即停工,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员工需向单位承诺,本人向单位报告的行程去向、健康状况真实可靠,一旦发现隐瞒,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必须保障安全生产。复工备案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制定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社会单位复工日常管理标准
已复工的社会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做到“五个坚持”:
1.坚持做到每天测量体温。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单位需佩戴口罩及测量体温,每天对员工开展不少于2次体温测量,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发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指挥部进行转运诊疗,不得私自就诊。
2.坚持做到场所规范消杀。按消毒规范做好办公场所、公共空间、餐厅及各类作业场地的全面消杀,并每天定期消杀不少于2次。同时,保持开窗通风,每天上午下午各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3.坚持做到分时分批就餐。就餐人员自行配备餐具,严禁聚集用餐,对有食堂的单位,饭菜统一由食堂工作人员分餐取菜。各餐饮单位严禁堂食,不得在餐馆内聚集就餐。
4.坚持做到错峰上岗上班。鼓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工作人员错峰上岗上班,减少单班在岗人员。人员进出必须出示电子通行证。
5.坚持做到每天报告情况。每天将本单位员工健康情况、疫情防疫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如遇重大疫情情况,必须向区防控指挥部报告。
社会单位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xx单位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组 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 员:部门负责人担任
下设隔离组、消杀组、防护用品保障组、宣传维稳组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隔离组
组 长:XXX
成 员:XXX
职 责:负责对需对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负责定时向区防疫指挥部报告每日情况。
(二)消杀组
组 长:XXX
成 员:XXX
职 责: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各类场所开展环卫保洁、开窗通风、专业消杀等工作。
(三)防护用品保障组
组 长:XXX
成 员:XXX
职 责:负责采购、储备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
(四)宣传维稳组
组 长:XXX
成 员:XXX
职 责:负责工作场所、宿舍和各出入口及隔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做好人员情绪稳定工作,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社会单位做好疫情报告,同时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应急处置措施
单位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疑似人员时都应立即向网格员、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区级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二)疫情处置
1.当发现体温超过37.3℃,并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时,应第一时间就地实行隔离,做好详细信息登记,由当地卫生院按要求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筛查、诊治。
2.单位在接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确诊通告后,应立即全面停止办公、生产活动,禁止人员外出或外来人员进入。
3.配合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并在指定隔离区进行医学观察14天,每天早、晚监测2次体温;其他人员加强体温监测,每天测温不少于2次。未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不得解除隔离。
(三)疫情管控
1.对确诊或疑似人员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应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封存,由区疾控部门负责检测、消杀、处理。其他人员应尽可能不进入确诊或疑似人员发病地点,以防传染。
2.每天按要求进行消杀,消杀范围包括办公、厂房、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物体表面,及隔离人员排泄物与分泌物、生活垃圾。
(四)后勤保障
1.安排好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必须品的配给。
2.组织排查对必须的防护用品库存量和核算近期使用量,提前采购、合理库存。
社会单位疫情防控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致青山湖区社会单位的一封信》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发生疫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自觉服从青山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属地镇、街道、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青山湖区社会单位复工备案表》、《社会单位返岗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填报、记录、存档工作,确保无瞒报、漏报、退报、谎报等情况。
四、本单位各部门严格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返岗员工承诺书
为积极配合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作出郑重承诺:
1.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过;
2.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过;
3.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疫情重点地区;
4.本人没有被留观站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解除医学观察;
5.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法律风险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简称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单位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配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面临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