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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12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鼓励跨国公司在津设地区总部

2017-11-20

滨海时报讯(记者赵贤钰)昨日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使得天津成为继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省市之后我国又一个出台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的城市。未来,天津将加大吸引跨国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力度,引导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拓展职能,将具备一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培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运营中心或运营总部。此次通过总部鼓励政策的出台,将使在本市新设立并经过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其引进的企业职工可以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在津落户,整体迁入本市的可以享受本市成建制引进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物流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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