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餐饮行业协会:
《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健康有序发展,大力鼓励我市特色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走出去”,培植“天下英雄城、南昌瓦罐汤”城市名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门店的扶持。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县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由南昌市餐饮行业协会评审认定的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省内、省外品牌门店。
第四条 支持标准:
品牌门店奖励
凡获得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认定的省内品牌门店,每家门店一次性奖励8000元;获得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认定的省外品牌门店,每家门店一次性奖励15000元。
项目工作经费
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品牌门店牌匾制作、专家评审、宣传推广等方面,第一年暂安排100万元,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商务局是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审核及实施;市财政局是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与南昌市餐饮行业协会对接,由南昌市餐饮行业协会根据《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种工艺制作标准》、《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门店认定管理办法》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条 南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南昌市餐饮行业协会对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门店进行授牌。
第八条 市商务局汇总各县区品牌门店认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将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至相关县区。
四、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关于南昌风味小吃“瓦罐汤”品牌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