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2-03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
各区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对于由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疫情防控资金,符合政府投入责任的,要及时予以补助。
二、急事特办,加快资金调度拨付
各区财政部门在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的同时,不能减少“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如遇库款余额不足,应及时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积极协调本区人民银行和支付业务相关商业银行,设立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并及时向全区预算单位传达,做到工作要求知晓率全覆盖、无遗漏。遇法定节假日,要提前与预算单位进行沟通,了解资金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资金拨付渠道畅通无阻。
三、加强分析,统计监督双向发力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做好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并加强数据分析。发现的数据疑点要第一时间跟进了解,必要时以此为突破口,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健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
四、鼓励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出台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并抄送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对于经费调度、物资保障中好的经验要及时报告,以便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