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秦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我市科技创新券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同)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扶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制定了《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秦科技〔2015〕58号),通过“创新卡”方式给予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费用补助。政策试行以来,受到广大科技型企业的欢迎,但由于政策出台时间紧、适用范围窄、补助力度小等问题影响了创新券作用的发挥,2015年共向全市74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创新卡74万元,但仅兑付创新卡资金23.3万元,2016年未进行兑付。
2016年9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实施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制度,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政策普惠性,使更多科技型企业受惠,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对2015年制定的《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本《办法》,新的《办法》中,将“科技创新卡”变成了“科技创新券”,与省厅的科技创新券名称保持一致。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0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创新券政策的目的、创新券资金的性质、来源、用途及使用方式。《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创新券资金的性质、用途: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申请兑换。创新券资金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创新券资金的来源、申领兑付方式: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共5条,明确了创新券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兑付机构的条件和遴选方式。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共4条,明确了申领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支持范围。《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我市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科技咨询、专利服务、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共4条,明确了申请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创新券的形式、申领额度和时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创新券的申领程序:申请单位登录“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qhdkjj.gov.cn),填写电子版《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创新券的形式、申领额度和时间: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张额度2万元,每个企业、团队每年申领一次。
第五章 使用,共3条,明确了创新券的使用比例、权限、时限要求。《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创新券的使用比例和权限:用于购买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服务的,可由创新券直接抵扣不高于总费用的50%;用于科技咨询服务、专利服务的,可由创新券抵扣总费用的100%。创新券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创新券的使用时限:申领的创新券若6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当年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 兑付,共5条,明确了创新券兑现的时间、途径、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兑付的程序。《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创新券兑现的时间:创新券兑现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申领单位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兑现申请材料报至工作平台,作为创新券兑付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创新券兑现的程序:企业和团队购买市域内科技创新服务,原则上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市域外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企业和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确定了创新券的审核、兑付程序: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兑付机构成立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形成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审议。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由审核兑付机构集中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共2条,明确了对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及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的要求、奖惩情况。
第八章 附则,共3条,明确了信息保密要求,政策的解释权属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