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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

2020-02-03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研发创新平台,是指在漳州市注册,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二、政策措施

(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助2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资助100万元。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二)建设一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评估合格,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连续评估与补助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其实际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计划项目。

(三)促进研发创新平台开放发展。支持研发创新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仪器设备,未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市级财政根据研发创新平台上年度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仪器设备的纳税额,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研发创新平台仪器设备加入省、闽西南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券补助。

(四)支持研发创新平台申请科技贷款。鼓励研发创新平台以“科技贷”的方式申请科技贷款,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融资担保贷款,在省科技厅保险费用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保险费用补助等额的配套。研发平台专利权质押贷款,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给予贴息额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研发平台引进、培育和推荐高层次人才。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国家“万人计划”或省引才“百人计划”,且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专家人才,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2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研发创新平台聘请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每年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作为无形资产在研发创新平台中按一定比例折算股份,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支持研究院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研究院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七)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就地改扩建厂房。鼓励研发创新平台在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或拆旧建新,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其当年实际改造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指标优先安排、审批。

(八)推进研发创新平台的协调发展。建立市研发创新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市委人才办等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和部署全市研发创新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逐步推进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的梳理整合。市科技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研发创新平台的支撑引领作用。

本措施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的补助和配套经费,仅用于平台建设与发展。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对获得补助和配套的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符合本措施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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