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落实用工服务经费。市本级用工服务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主要用于: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落实用工服务经费,有关奖励及补助资金除已明确列支渠道外,其余按企业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招工奖励制度。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我市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
三、建立引才奖励制度。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引才的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4+4”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建筑业等企业参加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引进人才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一是企业职工岗前技能培训,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二是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取得的证书等级,分别按每人700元至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三是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四是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培训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五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五、落实担保贷款政策。对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申报的标准条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社、住建、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健全完善防控企业拖欠工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督促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七、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人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用工系列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业园区的交通出行服务,满足职工的出行需求;卫健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快速便捷的卫生服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居住证办理渠道,方便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教育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住建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务工环境。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