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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地管理责任的通知

2017-1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216〕46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17〕54号)和《民勤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办法》(民政办发〔214〕85号)、《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勤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组成及工作规则、职责分工的通知》(民政办发〔217〕165号)等文件中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公共卫生、水利设施、教育教学等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局、交通局、卫计局、水务局、教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牵头调处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各镇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款所列工程项目除外),特别是辖区新型农村社区、日光温室、暖棚养殖、及其它农事活动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各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牵头调处解决。对新型农村社区、日光温室、暖棚养殖等建设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红砂岗管委会、城东管委会对辖区各类企业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牵头调处解决。 四、建设局对全县建设市场秩序负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加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施工许可,对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非法分包、转包等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监管责任,对工资结算有争议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机构进行结算;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营造守信诚信的市场氛围,保障工资支付。 五、安监局对全县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各类砖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牵头调处解决。 六、公安局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对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受立案和侦破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局要按照本通知认定的职责,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信访事项第一时间交办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八、人社局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17〕75号)规定的管辖范围,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加强跟踪督办,协助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镇或有关部门调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镇、部门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报请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九、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清偿欠薪责任等制度,监督指导各镇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各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担当,强化措施,全力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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