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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科技型企业倍增计划实施办法

2017-11-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战略部署,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享受奖励补助。支持在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市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小微科技型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财政部门按新增财政贡献的25%给予奖励。对符合《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意见》(承市政字〔2016〕7号)支持范围的,按照该文件执行。

3.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予以相应奖励。

二、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4.对在孵企业10家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创业并实现生产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缴税额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5.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2年内免交租金,并可享受河北省公共租赁房住房政策待遇。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偿,由受益县区政府或受益单位承担,多家受益的,以受益程度按比例分担。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积极发展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等为重点的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和以咨询服务、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等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总部设在本地的公共服务机构,自获认定第二年起连续3年,分别给予其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的奖励。

7.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并在市内新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由受益财政按受益分享比例对省级的给予10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300万元的经费奖励,用于购买有关实验仪器和实验设备。

8.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财政部门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1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9.以十大绿色产业为重点,鼓励京津冀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我市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对其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计划,市级科技资金对其优先支持。

10.对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和创新创业类奖励的企业或企业团队,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1.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企业的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财政部门每件先奖励2000元,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奖励2000元;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由财政部门按6000元/件一次性予以奖励。

五、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12.各县区、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要通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方式,优先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电子信息(大数据)、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企业用地,可按照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实行“分期供地”、“先租后让”的弹性供地方式供地;互联网文化创意企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批准用地,具体优惠标准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意见》(承市政字〔2016〕7号)执行。

六、落实税收减免、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政策

13.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过渡期内所缴所得税,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1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七、优化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

15.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积极共建承德科技投资基金,支持本地高科技项目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积极发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以政银企结合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各类园区的信贷投放力度。创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

16.凡在我市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原则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融资租赁以及推广应用的清单;对采用科技创新产品的企业可与财政扶持政策挂钩,探索实行抵扣性付款。

注:本办法中所提各县区含高新区;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主要由受益市、县(区)分级承担,多家受益的,按受益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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