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2017-11-22
博政〔2017〕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县直部门各类证明156项,保留16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博爱以外区域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xls
2.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xls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