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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政办发〔2017〕81号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1-22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管理,保证资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阳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阳泉市公安局、阳泉市财政局、阳泉市民政局、阳泉市司法局、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阳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卫发〔2017〕6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简称收治专项经费),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费用、伙食费等和精防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收治专项经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收治专项经费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一)财政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将收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收治专项经费主要包含三部分,一是所属辖区常住肇事肇祸、经法院判决强制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伙食费;二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贫困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伙食费;三是根据有关工作实际,确定列入预算的其他费用。

筹资额度根据我区实际和区卫生计生局有关预算确定。

(二)社会捐赠收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向收治专项经费捐赠资金。

第五条 收治专项经费的管理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也可委托同级精防机构进行管理,救助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年底提出区级收治专项经费报告并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

阳泉市康宁精神病医院为我区肇事肇祸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符合相关贫困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阳泉市精神病医院为经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 资金审核和支付

第七条 收治对象为肇事肇祸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经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的、符合相关贫困条件的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区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缺口部分的补助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

支付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中肇事肇祸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应当实施住院治疗,但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所需送诊、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属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从区收治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经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法院判决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拖欠费用及2017年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从市级收治专项经费中支出。2018年起,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本办法出台后新判决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区收治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和无法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接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从区收治专项经费中支出。贫困家庭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补助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

(五)对流浪乞讨患者的收治费用,不属于收治专项经费支付范围,由送治地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从流浪乞讨专项经费中解决。

(六)对于同时患有其他身体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报送治单位和患者监护人,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有其他躯体疾病的流浪乞讨患者的该项治疗费用,由送治地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从流浪乞讨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八条 区级收治专项经费申请、审核与拨付,采取按季度结算的办法。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程序和收费严格按照阳泉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不在补助范围,并按季度汇总住院救治精神病患者收治费和伙食费情况,向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报送资料包括:送治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书、诊断建议书等医学证明、《阳泉市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专项经费申请表》(见附件)、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区卫生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复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收治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收治费用支付申请按季度进行审核并及时结算。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

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负责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收治费用和伙食费。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或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收治专项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收治专项经费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残联负责开展精神残疾社区康复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对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者提供服务。对收治患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每季度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结算。每年年底,负责向综治办、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收治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发生骗取和套取收治专项经费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挪用、违规使用收治专项经费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收治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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