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肥乡区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邯郸市肥乡区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7〕5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7年10月28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区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城乡居民群众食盐安全。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区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及增加与批发食盐相关的经营项目,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或代批发,以确保我区食盐市场安全供应。(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二)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区供销社为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区盐业工作。区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我区的盐业工作。按照市政府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我区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事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三)确保全区盐业秩序稳定有序。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法定职责强化盐业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重点打击对品牌企业侵权的犯罪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按照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制定的食盐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对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
(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食盐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区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质监局、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区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区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区食盐市场,区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不得委托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二)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蓄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供销社)
(三)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公安局、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根据食盐销售和使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碘制品及其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发改局、区工商和食药监局、人行肥乡支行)
(二)加强缺碘地区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
经省卫生计生部门抽检确定,我区除元固乡为高水碘地区外,其它8个乡(镇)均为缺碘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碘缺乏病进行检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准确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在缺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分别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建立卫生计生、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卫生计生局)
(三)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食盐储备制度,形成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全区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区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定期划拨。
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加大对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四)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按照政企(事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区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全区盐业系统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原企业身份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身份转换或进行妥善安置。区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前,应由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的经费由区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按照国家要求,条件成熟时将供销社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移交时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执法装备、经费等同步划转。具体方案由区供销社会同编办、人社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区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区供销社、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和食药监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现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区发改局、区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