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租赁厂房(场地)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瓯集〔2017〕120号
各部门、直属单位,灵昆街道,瓯江口集团公司: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租赁厂房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租赁厂房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推进开发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温委发〔2011〕23号等4个文件修改内容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合理引导以租赁厂房入园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规范园区企业利用剩余闲置厂房进行租赁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序,现结合瓯江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条件与要求
出租厂房企业与厂房条件
1.出租企业经达产验收考核认定产能大于《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原约定产能的60%,或在约定时间内其项目主营产品产能小于原计划的60%,但企业做出投产及产能等内容的书面履约承诺并保留不少于本企业厂房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本企业生产和履约后,剩余面积可予以出租。
2.企业出租的厂房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产权明晰。
3.出租的厂房原则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与功能,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与功能的,出租前要经区规划、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核准。
4.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安全生产需求,出租时应整幢或整层出租,禁止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出租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至少引入1家规上企业。
5.出租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厂房出租后的管理、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资纠纷等承担连带责任。
承租企业入园项目产业类型与要求
1.承租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温州市“五一〇产业提升培育工程”及区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列为优先考虑项目。国家、省、市、区明令淘汰、限制类及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项目不得入园。
2.承租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或企业年实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20元/平方米。
3.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平面布局,不得转租和分租。
二、入园项目申请与审核
入园申请
拟承租厂房入园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前须向区招商局提交入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厂房出租登记情况表;
2.厂房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3.厂房出租企业承诺书;
4.出租厂房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
5.承租企业原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
6.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
7.承租企业产品发明专利、科技证书等相关材料;
准入备案
1.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引进的产业项目,建设期间须租赁厂房过渡的,待引进企业可与有空置厂房出租的企业直接签订租赁协议;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因业务拓展成立由其控股的子公司的,该公司可与其子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协议。
2.出租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厂房出租登记情况表》交区招商局备案即可。
准入审核
1.区招商局负责受理入园项目申请,并对拟入园项目的产业进行准入审核,区环保局负责对拟入园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环保要求进行审核。
2.通过入园审核的企业,凭相关手续15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等登记手续。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通过审核的《厂房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可作为与厂房出租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的重要依据和该入园企业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考核参考依据。
三、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企业入园的产业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通过审核后报区招商局备案,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须在浙江省工业投资管理系统备案。
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责任,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承担监管责任,租赁双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安全、消防、环保、能耗等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分局对全区现有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规划、住建、环保、安监、消防、招商、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不能整改提升的已承租企业,厂房出租企业要制定计划,使其限期搬离,或承租到期后不再续租,此类企业涉及有关部门审批或年度验审的不予支持。
定期开展“四无”生产经营单位的再排查再整治,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无证无照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无安全保障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或依法拆除,无环保措施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
建立厂房租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招商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分析研判、交流和协调解决入园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厂房出租登记情况表
2.厂房租赁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3.厂房出租企业承诺书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