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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017-11-22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征收政策问题解答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模式由原来的“残联核定、地税征收”模式改为由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5.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6.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变化?

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残联核定、地税征收,改为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征收主体: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部门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保障金使用:适当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

7.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10.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1.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2.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即:

保障金月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3.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14.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15.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6.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17.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18.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使用什么票证?

《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19.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保障金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

地方税务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21.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成立但未满3年,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的剩余时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2.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2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24.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5.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可以。

26.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费?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7.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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