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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7-11-22 平潭综合实验区

岚综管办〔2017〕24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渔、绿化、信息化等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财政资金包括区属国有企业自行筹措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与采购;

负责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成果和主要材料设备;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合同签订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工程承揽单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

检查工程承揽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工程承揽单位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文件等技术文件)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和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依法需要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人员、人员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负责落实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履职的内容。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力量,切实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费不得针对同一支出重复列支。

第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工程承揽单位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绿化等项目监督管理;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环境整治等项目监督管理;农村发展局负责水利、农渔、林业等项目监督管理;区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监督管理;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标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工程承揽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同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按实际情况检查施工人员到岗履职、机械设备到位、安全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转包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七条 区财政金融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受理审核工程预、决算资料,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预、决算编制结果的审核监督。

第八条 区廉政办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目标管理;协助业主落实好工程量签认、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

为落实管理相关责任,片区项目指挥部针对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合同履约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签订,依据“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合同签订负主要责任。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7日内向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要认真审查,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即中标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中标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即中标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挂靠行为,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承揽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签订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伤病丧失履约能力、死亡、被停止执业、被羁押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工程承揽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合同承诺。

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提供的项目经理、总工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不一致,进行项目经理、总工人员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行业规定要求的人员变更条件;招投标中因项目经理、总工原因存在加分情形,业主应给予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经济处罚,并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直接考核定级。本款要求,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承揽单位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方案对项目承揽单位进行管理,将技术方案纳入合同组成部分,要求工程承揽单位落实技术方案相关承诺,对于项目承揽单位未按技术方案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我区设立项目部、开设银行帐户,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用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 签证与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及责任人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签证审批,同时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做好现场签证台帐。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且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审批的同时应向所属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签证数额、签证时间、签证原因等,建设单位在批复前应经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责任人现场签认。建设单位与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加强对该类项目的监管。若涉及因勘察设计成果不合格造成的签证,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将情况汇总后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为解决因项目建设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所涉及的改路、改河、改渠和管线改移等工程。

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少占用耕地、减少拆迁、保护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等方面效果显著的。

管委会要求项目规模、功能等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业主负责、分级处理、专家审查、集体研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批复负主要责任;涉及数额较大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或组织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经发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体研究,研究结果报区财审中心备案。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按照项目合同金额大小,分5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两类进行处理。

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

1.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2%且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制作设计变更台帐,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2.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2%-5%且100-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同时将审批决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报所属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备案;

3.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5%-10%且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经发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集体研究,相关单位收到建设单位会议邀请后,未派人参会的,视为同意会议研究结果。建设单位根据集体研究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同时将会议研究结果报区财审中心备案。

4.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介于两种分级中间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下工程:

1.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1目执行;

2.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100-300万元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2目执行;

3.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300-500万元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3目执行。

4.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介于两种分级中间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上述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在批复前,应经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责任人审核同意。

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2%且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审批的同时应向所属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设计变更涉及金额、变更原因等。建设单位与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加强对该类项目的监管。

若涉及因勘察设计成果不合格造成的设计变更,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将情况汇总后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济索赔。

水利、林业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变更程序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前款所称评审专家由业主单位提出名单,并经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且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并按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组织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上报管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评审。甩项和增项变更造价审批时不做对抵,设计变更增项增加造价作为分子计算增加造价比例。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经发局调整概算,区经发局应于申请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调整概算的批复。建设单位在区经发局同意调整概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于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责任人不作为、慢作为,造成变更设计滞后,影响工程推进进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责任追究。由于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变更和签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量甩项的按如下执行:

甩项工程量造价超过合同价10%且50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其他甩项事宜报区重点办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工程竣工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工程决算审核应采用备案的合同文本。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至每期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完成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结算批复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保修协议执行),工程进度款一般应于收到拨付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以及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结算资料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批复、工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以及项目资产的帐务处理和财产交接等工作。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我区工程决算批复级次管理规定,报送区财政评审中心批复。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工作,并妥善保管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财务核算资料和各种财产物资等。

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资产的交接工作,根据区管委会批复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做好资产帐务核算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公路、市政等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移交管养准备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管养单位应积极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同时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以及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预算重大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及行业管理规定落实标准化施工要求的;

施工单位交工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关临时设施的;

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签订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主创设计师无故不参与项目方案、工可、初设、施工图等阶段审查汇报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作为施工单位应退场的相应条款:

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因非建设单位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工人工资问题造成工地工人恶性群体上访事件;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职责与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退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属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非监察对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的;

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未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成果或产品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未按规定及时报审项目工程结算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问题的;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廉政办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而影响工程建设的;

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本规定赋予项目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对项目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已招标签订和执行合同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标后管理,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的按合同执行;针对实验区成立初期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可报管委会专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已招标签订合同、未执行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修订合同条款和加强标后管理;未招标、签订合同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招标、签订合同和加强标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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