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化推广站、市直农机各单位:
根据《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局办公室和法规机构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局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代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单位法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办公室。起草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单位法规机构要结合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一要统一登记。经单位法规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单位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单位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二要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市农机局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浔农机规〔2×××〕××号”。三要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局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三统一”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