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纾困的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对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予以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受疫情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或缴纳,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该中小企业符合减税降费政策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萍乡市税务局)
2.加强重点行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超、物流以及防疫产品、农副产品等关联重点行业,坚持分类施策,整合各类资源,在向上级申报项目、政策扶持、资金补助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责任单位:萍乡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
3.降低企业生产费用。突出用能成本要素控制,最大限度地释放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力。对全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用户在现有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优惠0.1元;中小企业工业用水在现有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吨优惠0.2元。(责任单位:萍乡市发改委)
4.减免企业相关房租。本政策执行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门店租户和各县区工业园国有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因响应防疫一级响应而停业关门的免收房租。对租用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倡导、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萍乡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5.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落实江西银行全省首批5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重点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企业及生产服务业企业,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适度提高征信信息容忍度,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萍乡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江西银行萍乡分行)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严禁银行机构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推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萍乡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保监分局)
7.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医药产品企业,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一并申请贴息支持。贴息支持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萍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8.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责任单位:萍乡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9.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依法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依法申请失业保险金返还,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萍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0.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因受疫情影响,对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核实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萍乡市人社局)
11.保障企业复工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县区政府依法通过向劳务中介机构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帮助企业招工;对成功输送劳动力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务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2.协调解决相关难题。认真倾听企业呼声、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依托市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和“民企之家”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权服务、联络对接等一站式服务,特别是对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不能完成国外客户交货期要求而产生商业纠纷的,协助申请全国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切实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市防控指挥部解除一级响应之日止,优惠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各政策措施由相关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